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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合并登记注册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在中国,合并企业是经过以下的手续和步骤的: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三、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特别提请注意:合并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按照合并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四、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②、③、⑤、⑥、⑧、○19 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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