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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台)登记注册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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