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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企业改制登记的概念
企业改制登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重新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
企业改制重组的方式分为:(一)整体改制;(二)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企业以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
部分改制:是指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改制企业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改制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
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
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
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改制登记由海淀分局负责:
1、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团母公司;
3.海淀区内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区(县)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
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 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

办理企业改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已改制企业下属企业的改制问题。
(1)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其下属若干子企业改制,除应提交企业改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
②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
③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④已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2)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但在评估报告中未明确表述其下属若干子企业的资产情况:
①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授权的具有国有资产占有、经营、处置权的集团总公司出具证明;央属企业也可由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如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出具证明。
②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对已改制企业改制时出具评估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2、改制企业凡涉及银行贷款的,均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保全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3、涉及资产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①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②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③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在本市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时,应提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文件。

5、改制企业资产界定及处置问题。
(1)城镇、乡镇、村集体资产(包括乡镇企业总公司的资产)的界定问题。
①经商市农委,乡镇、村集体资产的权属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公室)或各区县农委界定。
②区属城镇集体资产的权属由各区县财政局界定(区县财政局企业科具体承办)。
③市属城镇集体资产由市财政局界定(市财政局企业处具体承办)
④集体企业已取得市经委、区县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即是合法、有效的集体资产界定文件。
(2)村办集体企业资产界定和批复问题
村办集体企业改制,无论其是否已清还原出资人的初始投资,均应提交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公室)或农委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以及由原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意见。
(3)农村土地、农村房产是否纳入改制资产问题。
凡有产权证的农村自有房产可以纳入改制资产;无房产证的农村自有房产经乡镇政府或其主管土地房屋的部门盖章确认后,即可视为纳入改制资产的房产证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不得纳入改制资产。
(4)企业改制对原存量资产处置时,出现为离退休职工预留的(预提)费用大于原存量净资产的情形,改制企业在上级单位的批复中应明确表述不足部分由谁补足,凡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6、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其出资人已被吊销、注销、合并或与原主办单位无资产(投资)关系时,改制批复由何部门出具的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原出资人的上级出具改制批复,若原出资人的上级也被吊销、注销、合并的,应追溯其上级的上级直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亦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改制批复意见。
(2)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由原出资人的上级出具,若原出资人的上级也被吊销或注销、合并的,应追溯其上级的上级直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亦可由各区县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后,由资产实际持有人作出改制决定。
(3)若有改制企业的下属企业在上级企业完成改制后与上级企业无资产(投资)关系的情形出现时,亦应按照上述(1)(2)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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