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从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和垫支赔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第四条 保函风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对符合使用由财政部、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同)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先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外经贸委报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二)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投标业务,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
(一)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
(二)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商务部审批,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三)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本市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已按规定在市财政局进行登记;
(五)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企业或境外企业直接投(中)标的项目:
1、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100万美元);
2、取得市外经贸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二)由本市企业分包的项目:
1、向本市企业分包项目的企业应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总包企业);
2、分包额须在5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3、本市企业仅就分包部分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用于开具履约保函的额度,该额度可转由总包企业使用,具体的责任和义务由本市企业承担;
4、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第九条 企业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七)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三)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就分包项目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除提供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包企业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所签项目分包合同副本;
(三)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就项目分包部分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签订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预付款保函,除提供第九条及第十条(一)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有关预付款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预付款额度、币种、有效时限、额度抵折方式等。
第十三条 中行北京分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开具保函。上述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核,如中行北京分行不同意为企业开具保函,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
第十五条 中行北京分行须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报送保函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开具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中行北京分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行北京分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在180天内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超过180天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八条 中行北京分行负责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保函风险资金帐户。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保函风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一)市外经贸委负责编报保函风险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根据市财政局的决算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中行北京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行北京分行在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报送虚假文件;
(二)不按期归还赔付款;
(三)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保函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二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违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完全消除前,不能再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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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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