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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程序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对于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或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都需要早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

一、申请范围
下列所指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1.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2.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二、申请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下载(见可下载文本2),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国家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递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室;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室。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批准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四、国家统计局收取申请材料
国家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材料收取通知书》(见示范文本4),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局邮寄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3.对于快递公司递送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五、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见示范文本5)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六、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统计局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见示范文本6)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见示范文本1);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示范文本2)。

七、国家统计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行政审批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行政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申请机构提交的传真电话有误,行政审批决定书无法传真给申请机构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行政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相关文档: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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