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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在办理完工商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以下为个体经营者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需要的材料文件和手续.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请手续。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4.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5.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3.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其他参考文件: 北京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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