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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登记(临时经营)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临时经营设立税务登记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3.申请手续。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其他参考信息: 北京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北京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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