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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以及变更、延续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如何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以及变更、延续的办理程序。零点睿尚是经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代理注册公司,从事北京代理注册公司,代理注册外资公司等业务,以下是所需要的材料以及相关事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材料名称:
1、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三)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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