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股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来进行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市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人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1)股权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已被依法冻结;(3)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4)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根据《股权出资暂行规定》,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以防止利用股权出资规避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股权出资暂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也适用外国投资者的转让。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出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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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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